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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一家汽车制造商因对被报告不适合工作的员工进行家访而无意中引起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会随机访问家中生病的员工,以确定他们是否真的不适合工作。这一做法被曝光后,媒体很快就做出了回应(参见此处和此处)。
联邦劳工法院 (BAG) 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做出的一项裁决(案件编号: 8 AZR 225/23)表明,即使(或尤其是)为此目的委托了外部侦探机构,在家庭环境中监控生病员工也可能对雇主产生法律后果。
侦探公司对员工的监视
在本案中,一名雇主安排侦探机构对一名据称因事故相关疾病而无法工作的员工进行了数天的居家监控,包括在家门口和露台上,以及在看医生和购物期间。雇主辩称,丧失工作能力证明的客观证据价值已被削弱,因此他有合法权益 去观察原告。这是因为,在原告患病之前,其与被告雇主之间就原告应承担的职责存在分歧,并发生过多次非法解雇事件。此外,根据雇主的陈述,根据合同义务,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不应该在原告所在的地点签发了丧失工作能力证明。作为监视的一部分,侦探机构随后注意到,除其他事项外,原告连续几天将重物装入他的房子和汽车并进行体力劳动。进一步的记录显示,原告在购物时拖着一条腿走路。
雇主随后向原告提出佯装丧失工作能力的指控,原告对此进行了辩护。由于原告认为这是非法监视,他要求雇主赔偿至少 25,000 欧元。
BAG 的决定如下
原告在上诉程序中成功说服杜塞尔多夫地区劳工法院(LAG),随后又在上诉程序中说服联邦劳工法院(BAG)。联邦劳工法院认为,法国商务传真列表 雇主存在数据保护违规行为,因此有理由向原告赔偿损失。高等劳工法院(LAG)认为在上诉程序中赔偿1,500 欧元是合适的。
联邦劳工法院为其裁决辩护,指出根据《GDPR》第 9(2)条,处理可见的健康状况以及与本案观察相关的健康数据没有法律依据。 GDPR 第 9(2)(b)条结合 BDSG 第 26(3)(1)条仅可在提交的丧失工作能力的医疗证明的证据价值受到损害,并且由法定健康保险基金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作为较温和的措施不可行或不适宜的情况下(参见上述联邦劳工法院的判决,第 23 段)可作为侦探机构对员工进行监视的法律依据。否则,监视将构成对有关员工一般人身权利的不合理干涉。在这方面,联邦劳工法院遵守 GDPR 生效之前的判例法(包括联邦劳工法院 2017 年 6 月 29 日的判决,参考编号:2 AZR 597/16)。
在本案中,杜塞尔多夫高等劳动法院并不认为劳动能力丧失证明的证据价值受到损害,因此没有必要采取监控措施。此外,法院还因非法监视承担了 1,500 欧元的非金钱损失。据联邦劳工法院称,这些评估不包含任何法律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已经包括失去对自己数据的控制以及失去私人和家庭环境中的安全感。
结论:监控措施仅限于狭窄的法律范围内
该裁决表明,根据数据保护法,侦探机构对员工的监视仅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被允许。考虑到家庭和私人环境中的监视对个人权利的严重干扰,这一决定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对员工病情有疑问的雇主必须始终仔细检查丧失工作能力医疗证明的证据价值是否真的受到损害,以及是否可以优先采取更温和的措施,例如委托健康保险公司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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